正式啟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
來源:自然資源部 編輯: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3-03-06 10:24:48 瀏覽量:1744次 分類:行業動態
導讀: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3月1日,自然資源部開展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視頻培訓,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總體部署,準確把握重點任務,明確工作要求,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自然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王廣華出席并作培訓動員講話。
王廣華指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黨中央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做出的一項重大制度性安排,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從建設農業強國的戰略部署中深化對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從牢牢守住底線的原則中深化對改革復雜性的認識,穩妥有序推進入市;從總結過去的實踐經驗中深化對改革規律性的認識,持續深化試點;從強化系統觀念的要求中深化對改革整體性的認識,協同推進改革,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抓好工作落實。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調整,要緊盯關鍵問題,確保試點成效?!蓖鯊V華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審慎穩妥推進試點。要抓住“兩項前置條件”,加快完成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特別是實用性村莊規劃(備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登記(備注:2022年1月26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加快完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的通知》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應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未登記或者存在權屬爭議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入市交易);要緊盯“三項負面清單”,不能通過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入市(備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不能把農民的宅基地納入入市范圍,符合入市條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開發(備注:2021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提出: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要探索“兩項重點機制”,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機制,保護農民集體和個人權益、保障市場主體愿用、會用入市土地的權益保護機制。(備注:2021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允許將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依據規劃改變用途入市交易。在企業上市合規性審核標準中,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給予同權對待)
王廣華強調,入市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多個環節,各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心懷“國之大者”,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堅持統籌協調,既要落實牽頭任務,又要加強配合;要堅持守正創新,既要審慎穩妥推進,又要創新突破;要堅持協同聯動,既要聚焦重點任務,又要兼顧全局,確保入市試點工作任務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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